离婚答辩状是在离婚案件时使用的对婚姻状况的一种陈述。下面小编整理有关婚姻案件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婚姻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
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
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
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
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
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
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婚姻案件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X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实不符。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1.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在家中无事生非,常常人为制造矛盾和磨擦,导致感情破裂与实不符。
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其家人对答辩人扬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辩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没有准备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辩人母亲准备的,被答辩人和他的家人不闻不问,因为是女孩,
被答辩人家中十分不满,答辩人还在做月子期间,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置之不理,更谈不上照顾日常生活,答辩人无奈,强忍着熬过月子,满月后没有办法为了照顾孩子才借钱回娘家生活。
而不是象被答辩人所说的制造矛盾后不辞而别。
2.答辩人于2009年确曾因感情破裂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威胁答辩人,如果离婚要伤害答辩人家人等等,答辩人及于被答辩人的强势威胁,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无奈才撤回诉讼,
但这并不表明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伤透了心,失望至极,答辩人日日都在盼望能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
3.被答辩人主张多次前往答辩人娘家看望,与实不符。
自答辩人无奈回娘家后,被答辩人只去过一次,且没有给女儿任何抚养费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答辩人都愧对为人父的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辩人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对方多考虑,要为孩子多考虑,要为家庭多考虑,
所以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
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其失望,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子女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虐待答辩人,威胁答辩人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答辩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确已破裂,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
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孩子从出生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孩子不管不问,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孩子现在不满两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
三,被答辩人长期跑业务,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及于孩子成长考虑,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
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双方结婚后,对家庭房屋进行了翻新加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四.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
答辩人结婚后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家庭,怀育孩子,不是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辩人是不可能将来之不易的工作给辞去,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
然世事难料,现在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答辩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答辩人渡过难关,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辩人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婚姻案件答辩状【3】
人:某某,男,1969年10月 10日出生,汉族,芜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同被答辩人感情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被 答辩人离婚诉请。
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暴躁粗 野,专横跋扈……不是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不 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牢靠,并经过长达9年之久的磨合,在双 方相互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被答辩人向法 庭所陈述两人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发现答辩人性格 粗野,心胸狭窄的离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
此只不过是被答辩 人寻求离婚的狡辩借口。
如果相恋7年之久,还称时间短,了解 不够的话,那是否在人老终去之时办理结婚登记才为适宜?此言 实乃荒缪。
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赌博成性,夜不归宿,为偿还赌债卖 掉房屋……,这更不是事实。
首先,答辩人承认喜欢打一点小麻 将,但那也是在下班之后,闲余之时的娱乐打发时间的活动,而 不是向被答辩人所说的赌博成性,更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
被 答辩人也是喜欢打麻将,难道我能因为她这一喜好而说成是赌博 成性吗?我的理解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尺度,在尺度之内把握好 就行,在不影响工作、家庭、夫妻感情情况下,
偶尔放松一下也 是正常,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打麻将影响夫妻感情,那我就不打, 总不能因为此事影响家庭,影响夫妻感情,从而增加社会不安定 因数吧。
其次,卖房不是因为偿还赌债,而是被答辩人和我协商后而 做的决定,此牵涉到我和被答辩人之间一些隐私,在此不好向法 庭陈述。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在被答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房子是出售不掉的,因为法律程序的规定,不是我一人所能够的,请法庭明辨。
三、我在家里姐妹之间是唯一的男丁,父母收入稳定,家庭 生活优裕,父母对孙子的疼爱无以用语言言表,曾多次要求我将 儿子接回家中让二老抚养,以享受天伦之乐。
然而,被答辩人的父母同样喜欢小孩,要求放在他们家带, 我在衡量利弊和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只好将儿子放在被答 辩人父母处,但是,从把小孩交由被答辩人的父母之后,我家每 月支付 1000元费用直至现在。
我真是不明白,由于我的好心, 在损害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和违背自己良心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 竟然成了被答辩人的离婚理由。
从今开始,我将将儿子接回家中 抚养,以我家的条件和父母身体的硬朗及父母迫切想念孙子的心 理,混进和氛围更适应孙哲浩的成长。
综上,我和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象被答 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不良嗜好,更没有不顾家庭子女及妻子的感 受之举。
相反,被答辩人的言行是不负责任的。
但是,我认为, 这只是我们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微不足道小事,这些小矛盾 仅仅是象大海中浪花,湖面上荡起的涟漪,不足以影响我们夫妻 多年来的感情。
我能够原谅被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只要在今后的 生活中,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任然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
相反,如果离婚,不但使孩子丧失了家庭的温暖而且增加了社会 不安定的因数。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第二篇:工伤案件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荆某,男,1973年8月28生,系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
自2013年1月起,答辩人就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工作,2013年1月29日,答辩人上白班。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有商户丢失物品,因此答辩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某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答辩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答辩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原告认为答辩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答辩人个人问题引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测,证明答辩人是由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
然而,这些猜测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测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答辩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
答辩人:
20XX年3月30日
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A厂,负责人:B(代理人)。
被答辩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而且目前答辩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较难,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继续回来上班。
2、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伙食费1000元。
被答辩人没有出具专门的就餐发票证明其花费了伙食费1000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住院时间来核定费用,目前东莞市住院伙食费报销标准为:35元/天,答辩人也仅需要支付被答辩人35×20=700元。
4、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6月份工资1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积极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9.97元。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时离第二次手术拆线手术还需要1个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号左右),拆线后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5月份。
因此,答辩人安排被答辩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时被答辩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辩人自6月份起就不来答辩人处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到7月12日拿着鉴定报告来答辩人处要求赔偿。
因被答辩人6月份无须再休息,应该来答辩人处上班,其故意不来答辩人处上班,没有出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任何工资。
5、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C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A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