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偏远乡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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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偏远乡镇补贴

  安徽省偏远乡镇补贴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内容,来看下面:

  安徽网友咨询乡镇补贴实施范围获回应

  【网民留言】

  请问乡镇补贴实施范围到底是什么?是只要在乡镇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有吗?乡镇里出了镇政府,还有学校、医院、还有公路局的分局,税务局的分局,市场监督局的市场监督所,公安局的派出所等等。

  烦请给个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人员的具体描述。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主要咨询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问题。

  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明确规定,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您若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与我厅工资福利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6266321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6日

  【网民留言】

  李省长您好:我是一名农民工包工头,2010年在池州东至县做工程,因在东至县开发区承包了葛公新村的工程,从2010年至今工程款一直拿不到,2012年-2013年协商让他把工人工资先结清,至今没结果,东皖房地产公司是东至县政府招商引资来的,去年至今年我和工人去县政府有关部门讨薪给我们答复:别打电话了,别烦他们了,现在我们是无职业游民,工人天天在我家里闹,自己先找人借钱把工人的工资结清,已经负债很多了,但上有老人,下有马上要上学的孩子,学费生活费还等着工程款下来,肯请领导帮忙,这个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能把工程款给我们?

  答复意见:

  关于网友反映开发东至县葛公新村项目的房地产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问题的办理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开发东至县葛公新村项目的房地产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问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东至县人民政府核实办理,现回复如下: 葛公新村项目由合肥兴皖房地产公司开发,共建设房屋8幢,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

  由两家建筑公司承建,其中,1—4号楼由合肥东皖建筑公司承建,您承包了1—4号楼的木工工程,东皖建筑公司拖欠您工程款17万元。

  2014年11月,您向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经调解,约定东皖建筑公司2015年2月底前支付,但到期仍未履约。

  今年3月,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至县人民法院委托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再次协调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待合肥兴皖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售出后,直接将售房款支付给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东至县人民政府联系。

  联系人:齐济勇 电话:15345662739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网民留言】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老市委南门篮球场有两个篮球架歪了,请淮南市有关部门更换两架新篮球架,防止出事故,砸死人不得了的!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老市委体育设施更新的问题,淮南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该处篮球场设施是所在地中兴社区于2013年向市体育局申请的全民健身项目,目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与社区联系沟通,将共同做好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尚维新 联系电话:0554-6678527

  【网民留言】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老市委南门篮球场场地何时能修建一下,淮南市有关部门能否拨款修建一下篮球场场地,建议修建成PU塑胶场地,这也是民生工程了,希望淮南市政府能为民服务,有作为!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老市委体育设施更新的问题,淮南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该处篮球场设施是所在地中兴社区于2013年向市体育局申请的全民健身项目,目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与社区联系沟通,将共同做好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尚维新 联系电话:0554-6678527

  内容拓展:

  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规定,现对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原则上按国务院批准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 064号)执行,并在该文件划分的一、二、三类基础上,将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列为第四类。

  少数矛盾突出的地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作适当调整。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二、三、四类分别按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十四元、二十四元、四十五元和八十五元掌握。

  国家按此标准核定各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总额。

  三、国家按照各类艰苦边远地区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职工人数(包括中央单位在该地区人数)及离退休人数,将新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总额划拨给各有关省、自治区。

  各有关省、自治区将新增津贴指标与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总额合并使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央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按当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形式,按职工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普通工人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技术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普通工人按等级工资和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

  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试用期或见习期临时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变化时,津贴数额相应变化。

  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标准等均由国家确定和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六、工作人员调入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人员调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即行取消。

  七、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如何发放,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临时人员,如何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八、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九、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安徽省乡镇补贴文件


  安徽省乡镇补贴文件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固定金额的文件,来看下面:

  安徽省乡镇补贴文件【1】

  乡镇工作人员发补贴啦!

  每人每月最高补助500元,限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员工

  《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已于日前下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最低200元至最高500元不等的补贴。

  据介绍,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乡镇可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

  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的划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

  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

  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

  各县(市、区)乡镇划分情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据了解,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规定享受的增发生活补贴项目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全省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

  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高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时保留,待以后调标时再逐步予以冲销;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按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省人社厅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安徽省乡镇补贴文件【2】

  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乡镇可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

  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的划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

  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

  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

  各县(市、区)乡镇划分情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来源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政策(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三)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规定享受的增发生活补贴项目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全省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

  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高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时保留,待以后调标时再逐步予以冲销;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按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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